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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区临湖福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439号之一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区临湖福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临湖福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39号之一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临湖福榭百货店,经营,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兴路**div>经营者:李忠良,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临湖琪超超市(以下简称琪超超市)、吴中区临湖福榭百货店(以下简称福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青花瓷公司申请撤回对苏州市吴中区临湖琪超超市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裁定准许青花瓷公司撤回对苏州市吴中区临湖琪超超市的起诉,青花瓷公司与福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原告青花瓷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榭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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