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9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芦头淑丽汇家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芦头镇麻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KM90K9L。
经营者:王淑丽,女,1980年12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南巷商贸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81907558H法定代表人:曲福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芦头淑丽汇家超市、龙口市汇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