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1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婧,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