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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9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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