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82号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胜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38601X。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祥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西和街中横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02629R。
法定代表人:罗连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浪公司)与被告广州祥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素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鸿浪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祥素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鸿浪公司损失1万元(包含鸿浪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9日,鸿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鸿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