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恢353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溪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溪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372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广州溪特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2019年6月27日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19年9月11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1592.58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因原案是终本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以(2019)粤01执恢353号案恢复执行。
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恢复案件按照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