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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40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谈**。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馆,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开元国际商城**/div> 经营者:周海章,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伟,张羿,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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