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2893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庆,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红珠岭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J。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原告钟利民与被告王宝庆、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钟利民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利民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