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25756-1号原告:多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伴河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徐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男,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5自编**div>法定代表人:郑晓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禹银,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5自编**法定代表人:詹庆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城,男,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益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益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多益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