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729号之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中元路****202一社会信用代码:×××X5P。
经营者:文东。
被告: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业路**首层之二社会信用代码:×××2XF。
经营者:范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四横路**之三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文体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