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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辖终297号
案件名称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同济路**19-3-4。

法定代表人:吴健,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仕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小鱼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及西安佳洁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洁致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该管辖异议裁定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后,蓝小鱼公司于同年8月8日申请撤回对佳洁致远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19)浙01民初2052号之一裁定予以准许。

洁仕宝公司上诉称,蓝小鱼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将浙江省杭州市人为制造成管辖连接点,天猫公司仅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产品的制造、销售方。

实际上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及洁仕宝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妥。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蓝小鱼公司主张佳洁致远公司在天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销售了由洁仕宝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据此将天猫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并在诉请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故天猫公司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因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洁仕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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