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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608号
案件名称608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08号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8层办公室807-4房间。

法定代表人:江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原源,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被告: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尼盛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9月3日,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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