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59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晨庆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大井公路****。
注册号:441900605734837。
(现已注销)经营者:陈兴芳,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晨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