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5815号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众衡贸易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厦门众衡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3632元交至本院代管款账号,本院将案款35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