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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9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民初45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住所地容县容州镇东大街18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

经营者:胡冰怡,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与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以下简称容县餐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被告容县餐吧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纵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986031号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标有“胡桃里”、Hutaoli等字样的店招、门头以及菜单抬头,并禁止继续提供服务和不得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胡桃里”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系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系“胡桃里”、“hutaoli”等一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依法有权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中第14986031号商标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坡璃器皿;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酒吧服务;

预订临时住所;

咖啡馆;

茶馆;

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胡桃里”、“hutaoli”系列商标经原告多年的生产经营,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门头、店招、以及菜单的抬头等显著位置使用与原告第14986031号商标几乎一致的字样和标识,尤其在英文字母组合上,无论字母组合的比例还是在各个字母在头部和尾部的角度都完全相同。

被告刻意模仿原告,误导消费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系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巨大损失及为维权支出了相应费用。

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使用原告合法拥有的商标,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贵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容县餐吧辩称,1.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被告在容县开设的胡桃里音乐餐吧,这个店在2018年12月31日就倒闭关门了,店面已全部拆除,不存在侵权事实。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合纵公司提交的证据《胡桃里经营指导合同》只有复印件,容县餐吧提出的异议成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纵公司提供的获奖证书,容县餐吧虽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容县餐吧提交的转让广告来源正当、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提交的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合纵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酒吧服务;

预订临时住所;

咖啡馆;

茶馆;

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坡璃器皿。

胡桃里音乐酒吧多次获得行业表彰,先后获得2017年食尚风云榜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食尚餐饮名店、中国零售榜样“品牌、服务榜样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0P10奖、2017高成长连锁品牌50强等诸多奖项。

另查明,2018年7月12日,胡冰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容县容州镇东大街18号一、二层开办了容县胡桃理音乐餐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容县餐吧在其门头、店招、以及菜单的抬头等显著位置使用了与第14986031号商标几乎一致的字样和标识,在英文字母组合及比例、头部和尾部的角度都完全相同。

由于生意不好,2018年12月19日,胡冰怡决定转让该店,至诉讼时,没有转让成功。

诉讼中,胡冰怡拆除了店面招牌。

还查明,2018年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应原告要求,委派公证员黄某、公证人员黎某对合纵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家荣的消费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梁家荣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容县胡桃理音乐餐吧以92元的价格进行消费,并从该店工作人员处取得《点菜单》票据一张、《交易凭证》一张。

公证员对该店铺外观及内部状况进行了拍照,对单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合纵公司支出公证费460元;

合纵公司在玉林市没有其许可加盟从事相关经营的胡桃里音乐酒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容县餐吧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合纵公司是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图文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权在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有权对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为适格原告;

容县餐吧在店招门牌、服务标识中使用的胡桃里标识与合纵公司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的注册商标相同,经营项目与合纵公司注册商标核定项目相同,已足以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容县餐吧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合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纵公司请求判令容县餐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

容县餐吧名称中的“胡桃里”与本案注册商标的“胡桃里”相同,合纵公司起诉请求容县餐吧变更名称有理,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为多少的问题。

合纵公司所支出的公证费478元等,属于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容县餐吧应予赔偿。

对合纵公司其他损失,由于无法确定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利益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酌定由容县餐吧赔偿合纵公司损失15000元(含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律师费)。

合纵公司请求赔偿100000元的依据不充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请求(除赔偿金额外)有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本案应判决如下: 一、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第14986031号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与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胡桃里”字样;

三、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律师费)15000元给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容县胡桃里音乐餐吧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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