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异79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黄忠坚,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64、80号第二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A座1层111号场地。
第三人:盘燕青,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第三人:杨龙,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坚与被执行人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1执2525号]中,申请执行人黄忠坚向本院申请追加盘燕青、杨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黄忠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追加盘燕青、杨龙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忠坚自愿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忠坚撤回其要求追加盘燕青、杨龙为(2019)粤01执2525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