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50号 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琳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华路汽车大厦A栋7楼709。
法定代表人:林秋红。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琳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正举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6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