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7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万达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7号万达广场2楼2068号。
经营者:李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万达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万达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