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5250号金民海、陈炳南、中山市东升镇创丰建筑机械店:关于你们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炳南、中山市东升镇创丰建筑机械店应向申请人金民海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诉讼费、利息。
因被执行人陈炳南、中山市东升镇创丰建筑机械店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炳南的银行存款45815元(含执行费),其中扣划的执行款项45236元已发还申请人金民海,执行费579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