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08号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桥头村原桥头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陆浩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艺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8日,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