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578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志,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诺亚讯通信器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一路29号101房屋(东涌居委)。
经营者:张彩花。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诺亚讯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诺亚讯通信器材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