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9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平安,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原新乡市卫滨区平安名烟名酒店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平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平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