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09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伊安娜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3889号仙游国际油画城北区三楼3#3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LQ314C。
法定代表人:俞金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伊安娜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2019年10月18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