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40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宝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北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WC9PXD。
法定代表人:王少煌,该店投资人。
被告:王少煌,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宝视眼镜店、王少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2019年10月11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进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