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5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礼群,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扶兵奇,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礼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礼群、辩护人扶兵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始,被告人蔡礼群先后租赁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档口、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6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蔡礼群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NIKE、adidas、UNDERARMOUR、BOY、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9024件。
经认定,其中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64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3738件,共价值人民币172261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蔡礼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礼群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蔡礼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给予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蔡礼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上述假冒商品都是低价收购进来的,卖出去的价格不高,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蔡礼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并没有流向市场,造成社会经济损失。
二、被告人蔡礼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礼群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蔡礼群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之小。
另外,被告人蔡礼群所从事的是服装尾货和库存的批发,在进货环节,卖家一般是根据服装的件数来计算价格,并不会过问服装的品牌,加上数量庞大,被告人也很难对服装是否存在侵权尽到注意义务。
五、对被告人蔡礼群从轻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体现刑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被告人蔡礼群育有三个小孩,而且年龄尚小,需要被告人蔡礼群的妻子的全职照顾,所以被告人蔡礼群就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从刑法的人情关怀角度,为利于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的稳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蔡礼群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合议庭本着《刑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从轻对被告人蔡礼群的处罚,对被告人蔡礼群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始,被告人蔡礼群先后租赁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档口、仓库,储存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6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蔡礼群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NIKE、adidas、UNDERARMOUR、BOY、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9024件。
经鉴定,其中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64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3738件,按正品价格估算共价值人民币1722618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假冒品牌衣服、仓库钥匙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租赁协议,商铺租赁合同,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侵权各单位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价格证明、投诉书、承诺书、商标转让证明、举报函、鉴定及价格参考、鉴定报告、请求书等材料,证人陈某、张某、蔡某、黄某、蒋某、凌某的证言,被告人蔡礼群的供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礼群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认知能力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礼群不否认“上述假冒商品都是低价收购进来的,卖出去的价格不高”。
蔡礼群作为服装经营者,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上述各种知名品牌服装,且查获的商品制作工艺粗糙、没有正规的合格证或者其他标识,应推定其“应当知道”。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
对于被告人蔡礼群提出起诉书中涉案物价格以正品价格计算过高并以此请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礼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蔡礼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礼群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礼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蔡礼群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考虑被告人蔡礼群是实际经营者,就其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不适宜对被告人蔡礼群判处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礼群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礼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被告人蔡礼群扣押在案的现金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NIKE、adidas、UNDERARMOUR、BOY、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9024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玉莲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