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85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豪奇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23幢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T4H4M。
法定代表人:周天龙,总经理。
被告:渝北区浩亮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305号时代阳光3幢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DYPJ11。
经营者:孟龙菊,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奇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区浩亮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