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13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内长虹路西5号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G。
法定代表人:邓木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1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4。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闽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乡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C。
法定代表人:陈忠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雷根保,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麦公司)与被告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因迪公司)、江西新闽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闽公司)、雷根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多麦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赛因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多麦公司“一种放泡沫板与放包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判令新闽公司、雷根保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多麦公司“一种放泡沫板与放包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判令赛因迪公司赔偿多麦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四、判令赛因迪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五、判令赛因迪公司、新闽公司、雷根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多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木栈与股东郑建村两人共同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放泡沫板与放包角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在2015年8月5日被授予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11××××.5。
后该专利权人授权多麦公司独家使用。
在2018年,多麦公司发现属于新闽公司所有的包装车间使用包装瓷砖的设备与其自用设备完全相似。
经调查发现,新闽公司车间所使用的侵权设备是由赛因迪公司制造生产并销售给雷根保,雷根保则是新闽公司的承包经营人。
该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采用了多麦公司专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多麦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给多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现本院已对相关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及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