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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正与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陈永正与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永正;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40号 原告:陈永正,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机电城3幢1695室。

法定代表人:庞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光,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8楼801-806、813-818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斌。

原告陈永正与被告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正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2日,原告陈永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永正负担。

原告陈永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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