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40号 原告:陈永正,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机电城3幢1695室。
法定代表人:庞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光,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8楼801-806、813-818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斌。
原告陈永正与被告绍兴登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栋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正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2日,原告陈永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永正负担。
原告陈永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