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3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宜装堂装饰辅料销售部。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20-1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D。
经营者:秦雪静。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宜装堂装饰辅料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