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执行人: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负责人:孙浩。
被执行人:王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900元,执行费11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