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4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天惠通讯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高科德数码广场1B070。
经营者:吴小妹。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中天惠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