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25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3。
法定代表人:甘超。
被告:甘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E。
法定代表人:刘江福。
被告:刘江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甘超、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刘江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0345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从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6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