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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甘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925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甘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甘超;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刘江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25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3。

法定代表人:甘超。

被告:甘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E。

法定代表人:刘江福。

被告:刘江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汇鑫齐创科技有限公司、甘超、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刘江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0345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从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6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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