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73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亚飞,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亚飞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