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亚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1民初730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亚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潘亚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73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亚飞,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亚飞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