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40号原告: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牟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富森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韦杰峰。
原告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富森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兆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