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460号罪犯李玉福,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罪所得一百九十万八千三百六十九元五角六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玉福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皖01刑终50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玉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犯罪所得一百六十八万二千三百零一元五角六分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李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李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大账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故应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