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321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庆伟,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庆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