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16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增设一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苍龙五金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坂村黄厝里82号。
诉讼代表人:陈苍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6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苍龙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