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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茂利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茂利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茂利佳超市;张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茂利佳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辛家庄村长江一路3号。

经营者:张婷婷。

被执行人:张婷婷,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婷婷的银行存款7620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7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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