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5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白云区大坝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麦架镇文华路大坝社区办公楼一楼门面1-2号。
经营者:胡定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云区大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