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085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汉一,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潭,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李永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