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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海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06执3738号
案件名称被执行人陈海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隋庆辉;姜海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6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隋庆辉(等八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姚家村被执行人姜海超,男,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边昭镇哈拉道堡村哈拉道堡西屯。

被执行人陈海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辽0106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姜海超退还申请执行人隋庆辉(等八人)赃款1081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海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姜海超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姜海超高消费。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被执行人姜海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海超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106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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