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7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绿都眼镜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商城C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D1F107。
经营者:徐小文。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佳铭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141号(原寿春路23号)巷内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NPUXH95。
经营者:徐天文。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绿都眼镜批发部、合肥市庐阳区佳铭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