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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77号
案件名称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季子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77号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93989040。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恒德(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恒德(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子正,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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