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77号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93989040。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恒德(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恒德(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子正,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