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241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豪韵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303号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165370J。
法定代表人:林焕亮。
被告:林焕亮,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豪韵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林焕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