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246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盛隆汇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401号酒店用品市场3-5号。
法定代表人:符佐蒙。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诉被告贵阳盛隆汇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隆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百懋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