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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伍志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6496号
案件名称经营者伍志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经营者伍志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6496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伍志瑜。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华卓人内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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