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92号之一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吟,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丽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与被告郑丽吟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郑丽吟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