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4036号原告:吕礼臻,男,1952年6月6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优丽。
被告: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主要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明忠。
被告: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
原告吕礼臻与被告上海观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礼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礼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礼臻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韩桂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