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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佳佳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181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佳佳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佳佳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81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佳佳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西路86号。

经营者曾江。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佳佳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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