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553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妙忠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陈建忠,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万安乡万安村上铺2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妙忠建筑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徐弘韬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